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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教自考转考、免考须知

2017-05-29 17:41:11

  转考须知
  
  何为转考:考生确因户口迁移、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到其它地区参加考试或持两个以上准考证的,可申请办理转考。
  
  转考条件:转考者须在转入地参加考试并取得一门以上合格成绩。
  
  转考要求:考生转考时须将转出地所考合格课程一次性转往转入地,不允许只转一门或者其中几门。
  
  转考时间:每年3月(9月)1日-15日。
  
  转考范围:
  
  本市转其它地市
  
  本市转系统院校
  
  本市转应用型
  
  停考专业的转考
  
  本市内的转考(含区内持两个以上准考证的并档)
  
  转专业的转考
  
  本地市转外省
  
  外省转本市
  
  转考手续办理办法

  我省自学考试转考工作仍实行个人自行办理与各级自考办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内转考的考生可委托市(州)、县(市、区)或系统、院校自考办集中到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也可自行到省自考办办理;省际间转考以及全日制助学班之间转考的考生必须委托相应自考办集中办理。对于要求转考且符合转考条件的考生,各级自考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办理时间

  个人办理:31日至25日或91日至25

  集中办理:31日至15日或91日至15

  二、办理方式

  1.个人办理

  (1)社会考生省内转考(含社会考生转入全日制助学班)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新、旧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省自考办提出申请,由省自考办回收考生旧准考证(转出地准考证),并出具签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成绩证明》(以下简称《省内转考证明》)。再由考生前往转出地提取档案,送交转入地自考办归档。

  (2)全日制助学班考生转入社会自考

  全日制助学班考生确因困难不能继续以脱产形式学习的,可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在区(县)自考办报考。考生可以将全日制助学班通过的课程成绩转入社会自考继续参加考试。考生需填写《全日制助学班转考申请登记表》,并在学校自考办同意签章后送交省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最后将省自考办出具的《省内转考证明》以及考生考籍档案交到区(县)自考办归档。

  2.集中办理

  (1)省内转考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新、旧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转出地自考办提出申请,由当地自考办集中到省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转出地自考办须向省自考办提供转考相关材料(新、旧准考证、全部课程合格证),经审核后,由省自考办出具签章的《省内转考证明》。考生在转出地自考办提取档案和《省内转考证明》送交转入地自考办归档。

  (2)全日制助学班间转考

  全日制助学班考生需要转到其它学校助学班脱产学习,需填写《助学班转考申请登记表》,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在经学校自考办同意签章后,自行到转入学校办理转考手续。转入手续由转入学校集中到省自考办统一办理,转入学校需要向省自考办提供《全日制助学班转考申请登记表》和考生新、旧准考证。

  (3)外省转入

  外省转入我省并在我省办理毕业证的考生,必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课程成绩合格证,方可申请转考(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办理转考的考生可登录www.hbea.edu.cn查询本人转入档案编号,并持转出地自考办出具的《转考介绍信》和身份证到转入地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外省转入申请登记表》。由转入地自考办集中到省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经审核通过,省自考办出具签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省转入成绩证明》,并领取外省转入的档案。

  (4)我省转出

  我省转外省的考生,应到转出地自考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转出申请登记表》。转出地自考办须将考生全部学籍档案和准考证一起上交省自考办,由省自考办开具转往外省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外省成绩证明》作为备查依据,考籍转移由省自考办通过机要形式递送,考生可到档案所在地自考办开具《湖北省转考介绍信》前往转入省办理转考。

  三、办理注意事项

  1.各级自考办接受转入档案截止时间为330日(930日)。申请省内转考的考生,须在办理转考手续后及时将档案和《省内转考证明》送交转入地自考办。

  2.转入地自考办收到考生转入的档案后,应认真核对省自考办开具的转考证明和档案袋内的全部材料,确认无误后立即为该生归档。

  3.申请转外省的考生若存在以下情况不允许办理转考手续。

  (1)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考试成绩不得转出;

  (2)已经取得我省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须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成绩不得转出。

  4.省内转考考生转考后,原准考证作废,不再使用。

  5.申请转外省的考生,我省档案一经转出,将不再接受转入申请。

  四、本《办法》自20073月开始实施。  
  免考须知
  
  一、免考条件:
  
  1)凡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中等专业教育的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可根据有关规定,按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原则,申请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有关课程。所谓"要求相同"是指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需要掌握的程度相同,即课程所属的学历层次、课程内容、考试方式(考试、考查)、学分数等几项指标均能够等同。
  
  2)一门课程的内容作为一个专业或自学考试中数门课程学习的,允许多门课程顶替一门。如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的考生可凭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等课程顶替大学语文课程。类似的情况还有: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课程,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课英语(二)课程,历史专业毕业生可免考中国革命史课程等等。
  
  3)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操作技术课程的理论考试和上机实习考核,取得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的理论考试和上机实习考核。
  
  4)三结合(卫电)毕业生,毕业证书除公共基础课外,原则上不受理其它课程的免考申请。
  
  二、免考手续:
  
  1)需免考的考生每年3月(9月)1日-15日向档案所在地招考办提出免考申请,填写《免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免考课程的代号一定要在备注栏内填写清楚)。
  
  2)免考考生必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准考证
  
  毕业证书或水平证书原件、毕业成绩单(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
  
  身份证原件
  
  3)各区招考办核准后,报省自考办审批。
  
  4)考生到区招考办领取审批过的免考证明材料原件时间:4月(10月)1日-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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